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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各区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相关部门对申请替代项目进行核实初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通过初审的项目信息汇总后报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对替代项目进行审核。

  (五)替代项目审核通过后,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市节能减排办,并将审核意见和资金拨付申请报市财政局。

  (六)市财政局按照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审核意见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县财政局,由各区县将市、区县两级补贴资金按照有关程序及时拨付给各项目单位(申报及管理流程见附件1)。

  第六条 (部门及用户单位职责)

  (一)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衔接各区县清洁能源替代实施方案;汇总并上报区县清洁能源替代年度计划和补贴资金需求预算,按照申请程序做好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的补贴资金审核;具体组织实施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管,组织指导绩效评价。

  (三)市节能减排办负责本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补贴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的审核、管理和总体平衡,对补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县补贴资金。区县主管部门编制实施计划和补贴资金预算;负责本区替代项目资金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汇总上报;负责替代项目的推进实施、监督检查和替代完成的核实等;制定本区县清洁能源替代资金补贴实施办法;及时拨付市、区县两级补贴资金。

  (五)市推进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监督工作。

  (六)各用户单位提出替代项目申请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计划完成项目实施;配合市区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附则)

  (一)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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