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作方案》中规定的除电站锅炉以外的本市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燃用煤炭、重油或其它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等燃烧设施(以下称“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补贴。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市级专项补贴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各区县政府配套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列支,补贴办法由区县自行制定。
第三条 (补贴标准及其他)
(一)补贴标准
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按照锅炉所处区域、替代方式、清洁能源的种类和燃烧设施容量大小等,进行分类差别化补贴。对燃煤锅炉替代,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蒸吨
档次 | 市级 | 区县级 | 合计 | 区域 |
一 | 8 | 12 | 20 | 黄浦、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 |
二 | 12 | 12 | 24 | 浦东、宝山、闵行、嘉定、松江 |
三 | 20 | 10 | 30 | 金山、青浦、奉贤、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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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油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给予10万元/蒸吨补贴,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享受的市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县级补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二)其他
1.本市其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如燃煤(重油)炉窑、热水炉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可按照上述标准,以折算蒸吨数参照执行(折算标准为热功率700千瓦等同于1蒸吨)。
2.申请本办法补贴的用户单位不得重复申请享受本市节能技改等节能减排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