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推进燃气管道配套建设;搞好掘路计划审批,协调掘路修复费核收等相关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完善燃气供应设施配套费收费事项,监督燃气企业执行;加强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制订非管输应用的管理办法或规程。
市财政局负责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管,组织指导绩效评价工作。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提供燃煤、燃油锅炉基础数据;依法履行锅炉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锅炉设计、制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节能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执法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清洁能源供应企业负责落实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及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主动对接区县主管部门和锅炉替代用户,努力提供优质服务;执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
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区县、有关清洁能源供应企业,确定各区县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本市燃煤(重油)锅炉动态数据库;汇总区县清洁能源替代年度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核查,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具体组织实施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绩效评价;跟踪分析年度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编写年度报告等。
四、其他事项
(一)高污染燃料(不适用于车用燃料)是指: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固硫蜂窝型煤;2.重油、渣油、石油焦,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柴油、煤油;3.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清洁能源是指天然气、电力、轻质柴油、液化石油气、热力、沼气、太阳能等。
(三)本方案所指燃煤(重油)锅炉,不含电站锅炉。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减少分散燃煤,优化本市能源结构,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等,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