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推进燃气管道配套建设;搞好掘路计划审批,协调掘路修复费核收等相关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完善燃气供应设施配套费收费事项,监督燃气企业执行;加强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制订非管输应用的管理办法或规程。

  市财政局负责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管,组织指导绩效评价工作。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提供燃煤、燃油锅炉基础数据;依法履行锅炉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锅炉设计、制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节能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执法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清洁能源供应企业负责落实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及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主动对接区县主管部门和锅炉替代用户,努力提供优质服务;执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

  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区县、有关清洁能源供应企业,确定各区县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本市燃煤(重油)锅炉动态数据库;汇总区县清洁能源替代年度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核查,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具体组织实施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绩效评价;跟踪分析年度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编写年度报告等。

  四、其他事项

  (一)高污染燃料(不适用于车用燃料)是指: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固硫蜂窝型煤;2.重油、渣油、石油焦,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柴油、煤油;3.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清洁能源是指天然气、电力、轻质柴油、液化石油气、热力、沼气、太阳能等。

  (三)本方案所指燃煤(重油)锅炉,不含电站锅炉。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减少分散燃煤,优化本市能源结构,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