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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对实施替代改造项目需要掘路的,其掘路申请优先纳入市、区县建设部门的审批计划。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规定,掘路修复费按照下限收取。其中,2012年度为实施替代项目配套需要掘路的,参照本市支持分布式供能系统的优惠政策,掘路修复费按实收取。

  (七)积极发展专业化能源服务

  对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撑的用户,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供气设备租赁等方式,开展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支持节能减排服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八)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燃煤(重油)锅炉用户进行导向性宣传,锅炉、燃气等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本行业内积极进行政策宣传和应用推广。

  三、组织协调和工作分工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

  成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组成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推进工作小组”),总体负责全市推进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指导、督促各区县清洁能源替代工作。遇有特殊情况、需对上述政策有重大突破的,由市推进工作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市推进工作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协调推进具体工作。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工作分工

  各区县政府要明确本区县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主管部门,制订区县配套补贴办法并落实区县级补贴资金。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县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等设施进行检查,制定年度计划,对项目单位资金补贴申请进行审核、汇总,组织协调项目单位和清洁能源企业搞好衔接,对项目完成和运行情况进行核查跟踪。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协调落实天然气资源,保障天然气供应,并对燃煤(重油)锅炉替代用户利用清洁能源的价格进行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锅炉能效标准;负责锅炉能效达标考核管理工作;推进锅炉节能技术改造;支持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上海市能效中心对锅炉实施节能监察、能效检测服务。

  市环保局修订本市“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区划范围;对区划外暂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重油)锅炉设施,加强排放达标的日常监测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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