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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单位:万元/蒸吨
档次市级区县级合计区域
81220黄浦、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
121224浦东、宝山、闵行、嘉定、松江
201030金山、青浦、奉贤、崇明

  对燃重油锅炉的补贴标准为10万元/蒸吨,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对其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如燃煤(重油)炉窑、热水炉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可按照上述标准,以折算蒸吨数参照执行(折算标准为热功率700千瓦等同于1蒸吨)。对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而直接关停的燃煤(重油)锅炉、炉窑等设施,按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执行。

  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享受的市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县级补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区县配套补贴办法由区县自行制定。

  申请该补贴的用户不得重复申请享受本市节能技改等节能减排政策。

  (六)实施清洁能源配套支持政策

  各燃气企业要加快燃气管道建设,积极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对用户红线外的燃气设施配套,列入燃气发展规划的,原则上按照规划要求,落实配套;未列入燃气发展规划,需要建设用户供应专线(或支线)的,燃气供应企业按照《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2000)》标准的50%,收取排管工程费(供需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采用天然气分布式供能替代的,按照《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2000)》标准的40%,收取排管工程费(供需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锅炉吨位较小、管输供应方式不经济或无法排管的替代用户,可采用非管输方式供应(LNG、CNG、LPG瓶组)或改用其它清洁能源。

  清洁能源供应企业在设备配套、能源价格上要给予用户适当优惠。改用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原动机的用气价格要略低于锅炉用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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