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责任,加强绩效考核
各区县政府是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推进本区县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并支持和配合清洁能源配套建设。
市节能减排办将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纳入各区县、开发区节能减排目标的考核范围,并将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完成情况与区县新建项目用能指标挂钩。
市经济信息化、国资部门负责督促本市国有单位率先实施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
(二)严控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重油)锅炉
加强源头治理,在全市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以煤炭或重油为燃料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锅炉、炉窑等)。
(三)完成“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区划修订
修订本市“无燃煤区”和“基本无燃煤区”区划。位于“无燃煤区”和“基本无燃煤区”范围内的燃煤(重油)锅炉,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逾期继续使用的,由市环保、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以外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可同等享受专项资金补贴支持。
(四)加强能效和排放监管
制定本市《燃煤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评价值》和《燃油(气)工业锅炉经济运行管理要求》,提高全市锅炉能效标准。加强对新设燃油(气)锅炉的配置审批、运行参数检测、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日常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对“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以外暂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用户单位应当安装能效在线监测仪。锅炉能效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锅炉运行状态,落实对标考核,对不达标的敦促改造,对限期仍不达标的实施淘汰。
加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验收工作,建立锅炉运行相关信息数据库,替代锅炉必须通过能效和排放验收后才能享受政策支持。
(五)实施财政资金补贴政策
市、区县两级财政对全市范围内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实施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设备投资补贴。对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市、区县两级财政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市级补贴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考虑到各区县政府财力状况及承担的工作量、清洁能源配套条件等因素,对燃煤锅炉按照下列三档进行差别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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