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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一)落实责任,加强绩效考核

  各区县政府是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推进本区县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并支持和配合清洁能源配套建设。

  市节能减排办将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纳入各区县、开发区节能减排目标的考核范围,并将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完成情况与区县新建项目用能指标挂钩。

  市经济信息化、国资部门负责督促本市国有单位率先实施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

  (二)严控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重油)锅炉

  加强源头治理,在全市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以煤炭或重油为燃料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锅炉、炉窑等)。

  (三)完成“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区划修订

  修订本市“无燃煤区”和“基本无燃煤区”区划。位于“无燃煤区”和“基本无燃煤区”范围内的燃煤(重油)锅炉,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逾期继续使用的,由市环保、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以外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可同等享受专项资金补贴支持。

  (四)加强能效和排放监管

  制定本市《燃煤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评价值》和《燃油(气)工业锅炉经济运行管理要求》,提高全市锅炉能效标准。加强对新设燃油(气)锅炉的配置审批、运行参数检测、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日常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对“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以外暂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用户单位应当安装能效在线监测仪。锅炉能效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锅炉运行状态,落实对标考核,对不达标的敦促改造,对限期仍不达标的实施淘汰。

  加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验收工作,建立锅炉运行相关信息数据库,替代锅炉必须通过能效和排放验收后才能享受政策支持。

  (五)实施财政资金补贴政策

  市、区县两级财政对全市范围内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实施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设备投资补贴。对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市、区县两级财政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市级补贴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考虑到各区县政府财力状况及承担的工作量、清洁能源配套条件等因素,对燃煤锅炉按照下列三档进行差别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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