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水务(海洋)〔2012〕30号)
各区(县)水务局(海洋局)、中心城区建委,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城投总公司及所属供、排水企业:
现将《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聘任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在全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中的监督作用,依据《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员主要由市水务局(市海洋局)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单位的人员中聘请。其他适合担任监督员工作的人员,可特邀聘请。
第三条 监督员基本条件和聘任
(一)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政策水平,有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本市水务(海洋)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
2、有实际工作经验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敢于善于开展批评,乐于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3、遵章守纪,清正廉洁,服从领导,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4、身体状况能适应监督工作需要,有参加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年龄原则不超过65岁。
(二)聘任
1、按照《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监督员的聘任,原则上要经过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单位推荐,并征求被推荐人和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市水务局(市海洋局)聘任,并颁发聘书和《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证》。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聘期一般为2至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