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处方用药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不能超出国家卫生部、市卫生局、县卫生局规定的范围,做到科学诊断、因病施治、规范用药,不开大处方,不进行过度医疗,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能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
第二十一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要按照规定处置。乡村医生不能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能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二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要严格执行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不能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县卫生局、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乡村医生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接受村民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补助
第二十五条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各乡镇卫生院每季度或最少每年2次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体现客观、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关补助。
第二十六条 建立乡村医生卫生服务多渠道补助机制,保障政府购买乡村医生服务经费。
(一)对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按所提供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合理补助,并通过绩效考核方式兑现补助。
(二)对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