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服从卫生一体化管理,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爱护、保管和使用好村卫生室财物。

第三章 人员培训与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县卫生局、各乡镇政府或乡镇卫生院可根据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和工作需要,对本辖区内乡村医生实行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四条 县卫生局要制定并实施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各乡镇卫生院每年要通过“院村互派”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不少于30个工作日的业务培训,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1次县卫生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核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县卫生局、各乡镇政府、乡镇卫生院、村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过度。同时,要为乡村医生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经注册的乡村医生应参加两年一次的乡村医生从业资格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应在6个月内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应取消其在村卫生室的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 各乡镇卫生院要对村卫生室及人员实行药物采购、财务资产、绩效考核和保险补助统一管理。乡村医生要按职责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服从乡镇政府和属地村民委员会管理,接受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为村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应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并保守患者隐私,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或转送。不具备抢救条件的不能开展输液和打针,避免发生医疗事故。若在执业中发生医疗事故,应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并承担相应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开展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要亲自诊查、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填写医学文书,不能隐匿、伪造或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