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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第十条 建立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机制。县卫生局、各乡镇卫生院具体负责政府购买乡村医生卫生服务管理工作。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应遵循本人申请、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绩效考核原则,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身体健康、具有特殊技能、村民反应良好的年龄可放宽到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内)、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履行乡村医生职责、遵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年度内绩效考核合格。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一年一订,并报县卫生局备案。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续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一)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年龄超龄的。

  (三)不按时完成合同规定工作任务的。

  (四)绩效考核不合格或应变更从业地点未变更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工作和县卫生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村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服务。

  (二)宣传卫生防疫保健知识,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

  (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

  (四)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履行服务职责,热心为村民健康服务。

  (五)不断学习、更新业务知识,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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