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第十条 建立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机制。县卫生局、各乡镇卫生院具体负责政府购买乡村医生卫生服务管理工作。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应遵循本人申请、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绩效考核原则,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符合《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身体健康、具有特殊技能、村民反应良好的年龄可放宽到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内)、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履行乡村医生职责、遵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年度内绩效考核合格。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一年一订,并报县卫生局备案。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续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一)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年龄超龄的。
(三)不按时完成合同规定工作任务的。
(四)绩效考核不合格或应变更从业地点未变更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工作和县卫生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村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服务。
(二)宣传卫生防疫保健知识,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
(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
(四)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履行服务职责,热心为村民健康服务。
(五)不断学习、更新业务知识,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