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符合开办个体诊所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县卫生局批准后,可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范围内开办个体诊所。
(三)对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条件就地转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可以变更从业地点,但其乡村医生身份不变。
(四)对人员分流难度较大的,视其原乡村医生对卫生室的投资收益情况给予1至2年的从业过渡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后不再注册。
第五条 乡村医生实行“村聘、乡(镇)管、县准入”,由县卫生局负责乡村医生的资格准入、注册管理和业务培训等工作。从2012年4月1日起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以上资格,非卫生技术人员不能进入。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并对乡村医生进行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逾期未再注册的,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
第八条 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应在30日内报县卫生局注销执业注册,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九条 乡村医生只能注册1个执业地点,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若工作变动和区划调整需及时到县卫生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严禁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以外从事诊疗活动。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填写《乡村医生注册申请表》,并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