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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2〕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5月18日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石柱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11〕3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是指依法注册的乡村医生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基层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及卫生防疫保健等方面的作用。凡注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准入

  第三条 根据农村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地理环境和区域卫生设置规划,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和配置乡村医生。幅员面积较大、居住分散的村卫生室,在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编制数内本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经村委会申请,乡镇核实同意,报县卫生局批准后增设卫生点。

  第四条 乡镇政府所在地和行政村改城镇社区(简称撤村改居)的,原则不设村卫生室,其原村卫生室经注册取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应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分流。

  (一)通过双向选择、竞聘上岗方式变更在其他编制空缺的村卫生室从业,并变更从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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