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前期工作的企业应具备项目同等容量及以上风电场建设、运营资质和经验。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特许权招标)
如在同等条件下有多家企业针对同一风电场提出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特许权招标,根据企业资质业绩、方案技术水平等条件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实施主体。
项目测风、研究论证和招标工作经费,由中标企业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并归还原出资渠道。
项目未按照招标规定建设实施的,市发展改革委可收回项目开发权。
第十条 (项目核准)
获得开展前期工作批复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定落实建设方案和建设条件,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编写风电场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
(一)项目列入本市风电发展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
(二)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批复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
(四)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
(五)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六)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九)市电力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风电场接入电网的意见;
(十)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融资贷款的文件;
(十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企业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核准权限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转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项目应经过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2年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原核准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回项目核准文件。
第四章 建设和运行监督
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
风电开发企业对工程建设质量和风电场安全负总责。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建立风电场建设、运行及维护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风电场工作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