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能源[2012]10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能源局《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能源局《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陆上并网风力发电项目,包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前期和核准、建设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海上风电项目按照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能新能[2011]210号)执行。
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是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