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日市政府十四届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凤海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旧住宅区物业推行多种形式的专项管理。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原则,以区监督管理为主,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多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的相关配套措施,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2、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同时对申报国家一级、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提出审查意见;
3、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4、负责物业管理区域达标考评以及等级评定;
5、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的物业管理;
6、负责指导市物业服务协会开展工作。
(二)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2、负责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及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
3、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向其提存的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4、负责物业承接查验的监督管理;
5、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6、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7、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9、负责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工作;
10、负责受理本辖区物业管理投诉,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及换届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工作;
3、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4、指导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5、受理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投诉,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工作;
2、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开展自治管理活动;
3、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及换届工作;
4、调解物业管理活动纠纷;
5、劝阻违法拆改房屋和私自搭建建(构)筑物、损坏公共设施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市、区建设、规划、城管综合执法(城管监察)、公安(消防)、物价、工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向其提存的物业质量保修抵押金的监督管理,负责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物业保修责任的监督管理;
(二)规划部门负责核定、验收物业及配套设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三)城管综合执法(城管监察)部门负责私搭乱建、乱堆乱放、饲养畜禽、圈地、耕种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确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合理的行车路线,对任意在住宅小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阻碍消防通道以及强行停放油罐车、危险品车的行为进行处理,定期对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娱乐场所、居民区等噪声扰民行为进行处理;
(五)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