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有财政担保的其他政府债券等无风险保值操作。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引导基金理事会。由区长、相关副区长、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国资委、海淀园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等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机构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并确定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成立基金、融资担保对外合作的项目根据引导基金项目评审规程选定。评审规程的实施细则由区金融办依本办法第八条制订,经理事会批准生效。
第十四条 名义出资代表根据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委托,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引导基金对外合作方案拟订、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
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运行情况、相应财务文件及对引导基金投资情况的绩效评价等相关报告。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是所投资的企业
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二)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三)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四)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资本总额的20%;
(六)投资于海淀区域内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参股出资总额的1.5倍。
第十七条 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须确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方向、比例等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定期向区财政局、理事会秘书处及受托管理机构出具托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