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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
  (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
  (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诺合作设立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并在海淀区进行税务登记;
  (二)协议承诺出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
  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收益率不低于该行业市场平均收益率;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评审规程如下:
  (一)公开征集。受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拟订相关投资及管理方案。
  (二)评审。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为单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资及管理方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理事会。
  (三)理事会决策。理事会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投资及管理方案评审结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由引导基金授权受托管理机构及托管银行实施投资方案。
  (四)社会公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周。
  第九条 引导基金按总股本(基金总规模)30%以下的比例出资。引导基金单笔出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内,超出上述范围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汇市、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领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用途。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储蓄、购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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