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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工作,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海淀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海淀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向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成立基金和融资担保三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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