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发〔2009〕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节能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海淀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海淀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为依据,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海淀区节能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我区“十一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82%的节能任务指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区属重点用能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方法,实行百分制,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海淀区“十一五”时期节能规划》和《海淀区“十一五”时期节能目标分解方案》确定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区统计局核定的各行业能耗指标和该重点用能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对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部、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会同各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于每年年中进行。各重点用能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对照《海淀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的内容对上一年度节能工作逐条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1月31日前提交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委,同时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委的监督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