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9〕45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节约用水,改善水环境,缓解我区水资源紧缺状况,经区领导研究同意,对2002年8月1日颁布的《海淀区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海淀区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
(2009年9月修订)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我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
1.本区行政区内自备井供水;
2.本区行政区内生产纯净水取用的地下水;
3.区自来水公司(水厂、水站),镇(乡)及村办企业取用的地下水;
4.农业用水。
二、水资源费执收部门
区水务局负责取水审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1.本行政区域内的自备井、生产纯净水的水资源费;全区自来水公司(水厂、水站),镇(乡)及村办企业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由区水务局委托区节约用水事务管理中心负责。
2.区水务局依据《北京市海淀区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办理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收费许可后,由其委托镇(乡)水务管理站负责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
三、缴纳程序
1.由区节约用水事务管理中心管理的用户,区节约用水事务管理中心按照用水单位或个人上月实际用水量于每月10日前向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或个人发出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