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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属于非法人机构的,应当获得所属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的专营机构授权;

  (四)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海淀区创新企业。

第二章 对专营机构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 购(建、租)房补贴。专营机构购置或自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办公用房的,享受每平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独立法人、北京分行(分公司)或相当于北京分行(分公司)级别的专营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其他专营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专营机构租用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办公用房的,享受3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独立法人、北京分行(分公司)或相当于北京分行(分公司)级别的专营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其他专营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享受本条规定政策的专营机构,应当在海淀办理工商登记并纳税。

  第五条 风险拨备补贴。对专营机构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提取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非担保公司担保信贷业务一般准备的50%给予补贴。单一专营机构每年的本项补贴上限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六条 业务增量补贴。专营机构每增加一个之前没有信贷业务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对其首笔业务一般准备的75%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人民币7.5万元。单一专营机构每年的本项补贴总额上限为人民币300万元。

  第七条 补贴资金每年从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也可向市政府部门申请专项配套资金)。

第三章 落实政策的有关程序

  第八条 资格认定和政策适用审核应经申请、初审、复审、区政府审批等程序。

  第九条 资格认定和政策适用审核申请,由专营机构所属总行、北京分行(分公司)或相当级别机构提出;专营机构属于独立法人、北京分行(分公司)或相当于北京分行(分公司)级单位的,由专营机构自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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