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属于非法人机构的,应当获得所属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的专营机构授权;
(四)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海淀区创新企业。
第二章 对专营机构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 购(建、租)房补贴。专营机构购置或自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办公用房的,享受每平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独立法人、北京分行(分公司)或相当于北京分行(分公司)级别的专营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其他专营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专营机构租用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办公用房的,享受3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独立法人、北京分行(分公司)或相当于北京分行(分公司)级别的专营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其他专营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享受本条规定政策的专营机构,应当在海淀办理工商登记并纳税。
第五条 风险拨备补贴。对专营机构按照《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提取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非担保公司担保信贷业务一般准备的50%给予补贴。单一专营机构每年的本项补贴上限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六条 业务增量补贴。专营机构每增加一个之前没有信贷业务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对其首笔业务一般准备的75%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人民币7.5万元。单一专营机构每年的本项补贴总额上限为人民币300万元。
第七条 补贴资金每年从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也可向市政府部门申请专项配套资金)。
第三章 落实政策的有关程序
第八条 资格认定和政策适用审核应经申请、初审、复审、区政府审批等程序。
第九条 资格认定和政策适用审核申请,由专营机构所属总行、北京分行(分公司)或相当级别机构提出;专营机构属于独立法人、北京分行(分公司)或相当于北京分行(分公司)级单位的,由专营机构自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