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09〕26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海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0日经第11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海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专营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进一步优化海淀金融发展环境,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发展,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银监会《
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以及市银监局《关于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9〕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海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是指在海淀区内设立的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支行、信贷中心、事业部、专业部门、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专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淀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
(二)对海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笔数或余额数不低于总数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