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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自2009年1月1日起计算,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附表:1.海淀区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申请表

  2.海淀区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样式)

  3.海淀区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补偿申请表

  4.海淀区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代偿情况明细表

  附表1:
  海淀区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申请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

担保机构名称

注册地

税务登记号

纳税地

年度贷款

担保总额

年度为海淀区中小企业贷款

担保业务总额(请填明细表2)

注册资本

年度为海淀区中小企业

进行贷款担保的放大倍数

拟申请

补助金额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联合审查意见:

(区金融办代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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