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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修订稿)的通知(2010)


  4.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法制办,具体职责为:联系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各成员;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审理工作;决定行政复议延期审理等所有程序性事项;决定简易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会议;制发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向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办理区行政复议机关首长和区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流程

  1.集中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设立窗口,集中接收应由区政府及区属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属于区属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区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设立的接待窗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可以向各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设立的接待窗口提出申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后,由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其办公室集中负责审查,决定是否应予受理。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其办公室作出的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2.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初审工作,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答复意见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负责调查案件相关情况、调查案件事实、审查法律依据。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和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行政复议案件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审查。复议案件审理实行案件分类审查、分类决定的方式,充分体现质量、效率和公正的要求。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简易案件审理方式、普通案件审理方式和重大疑难案件审理方式。

  (1)适用简易案件审理方式的案件主要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由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审理并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决定。

  (2)适用普通案件审理方式的案件主要为审理意见不集中、案件涉及一些专业性问题不易解决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等应进一步论证的案件,由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完成审查工作后,组织个别委员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出具审理意见,报区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决定。

  (3)适用重大疑难案件审理方式的案件主要为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或审理意见分歧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委员通过案件审理会议的形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实施程序及适当性等,进行审查后表决,形成审理意见后逐级报区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区行政复议机关首长审批。区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区行政复议机关首长不同意审理意见的,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再次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审理;对再次审理意见仍不同意的,交区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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