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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关村西区电子市场品牌专营店发展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关村西区电子市场品牌专营店发展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政发〔2011〕5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促进中关村西区电子市场品牌专营店发展支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促进中关村西区电子市场品牌专营店发展
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关村西区业态调整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市场主办方转变经营观念,加快区域内电子市场的业态结构调整,根据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西区业态调整的通告》(海行规发〔2009〕23号)精神,结合中关村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专项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海淀区商务委员会、中关村西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关村西区电子市场品牌专营店(以下简称品牌专营店),是指在海淀区中关村西区行政区域电子市场范围内设立的国内国际品牌专营店。品牌专营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淀区中关村西区行政区域内电子市场(海龙电子城、鼎好电子商城、中关村亿世界数码广场)设立并在海淀区注册、纳税。在经营期间遵守政府相关规定。
  (二)品牌专营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
  (三)品牌专营店应具备用户体验区、品牌形象与新产品展示区、交易洽谈区、收银区、验机区等基本功能区,其中,用户体验区、品牌形象与新产品展示区所占面积需达到门店面积的50%。
  (四)店面销售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并统一着装、统一佩戴标识。
  (五)品牌专营店应具有排他性,每个品牌的同类产品在中关村西区内设立的店面应是唯一的。对品牌专营店的补贴只给予每个品牌的同类产品在中关村西区内的唯一店铺。
  (六)其他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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