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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房〔2012〕29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促进全省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培育物业管理市场

  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专业化物业管理在全省得到迅速发展。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建和旧小区改善的实施,进一步拓宽了我省的物业管理市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保障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提升幸福指数,促进社会文明,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创新行政监管手段和管理机制,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调动各方力量,合力推进全省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一)加强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针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退出项目的程序,切实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用房落实、业主大会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等“五个”关键环节的行政监管,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把好物业管理招投标关,建立公平的物业管理市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加强对投标企业资质条件的审查,投标企业必须具有管理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不得参与招投标。住宅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新建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要积极引导招标人和投标企业按照政府指导价格合理确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要切实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评选工作,提高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不断提高评标质量。要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

  2、严把物业承接查验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公有财产的原则,制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逐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交接;及时发现和纠正物业承接查验中的问题,积极调解物业承接查验纠纷;对不依法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通过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确保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物业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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