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新社会消防监管机制,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4、全面落实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按照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四个能力”建设,提高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到2012年,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单位基本达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到2015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
5、深入推行“三管”消防监督模式。实行“以证管火”,落实发证机关的监管责任,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项目,审批部门要将消防安全作为审批前置条件,严格依法审批。实行“以房管火”,落实业主和承租户的消防安全责任,规范多产权、多业主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及时消除建筑物火灾隐患。实行“以业管火”,强化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服务、培训、评比内容,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不断改善本行业消防安全状况。
6、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公安消防部门严格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将消防安全检查纳入公安、安监、质监、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建立完善部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强力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2012年底前,十字街、明堂市场、古楼街、小北门和葛店开发区化工企业等火灾隐患突出的重点区域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100%,业主消防教育普及率达到100%,应急保障措施落实率达到100%;2014年前,区域性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取得明显进展。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投诉查处机制,建立完善全民监督、全民消防的社会消防监管体系。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消防公共服务平台,不断创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推进“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7、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基层单位创建活动。结合城乡一体化建设,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夯实农村、社区组织建设、设施建设、队伍建设、群防群治火灾防控“四个基础”。落实《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深化“平安社区、农村”创建活动。完善门栋关照和定期走访制度,加大社区、农村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消防关照力度。落实《鄂州市“十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十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加强社区网格管理员、综治协管员、物业管理人员培训,探索建立“楼宇消防安全特使”、“楼栋长”派驻制度,确保每栋高层建筑至少有一名消防管理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