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以及在特区范围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纳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普通门诊统筹基本医疗费用;
(二)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
(三)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基本医疗费用;
(四)家庭病床基本医疗费用;
(五)住院基本医疗费用;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医疗费用。
除前款规定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规定设立个人帐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就医、购药等费用。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享受相应待遇,但不得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
第三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条 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下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实行公务员管理(含参照管理)单位中的在编工勤人员(含退休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与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的人员。
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为参保人(含退休人员)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
第十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一)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二)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
(三)家庭病床基本医疗费用;
(四)住院基本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不能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或者采取其它形式,适当减轻本单位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