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洛政办〔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根据《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2〕81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2〕11号)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
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310元,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全市城镇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水平达到不低于190元,各县(市、区)可酌财力、资金结余等情况适当提高补差水平。
(二)农村低保
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620元提高到1860元,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320元提高到1560元。全市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增加15元,达到不低于87元,即分类施保水平分别达到一类107元、二类87元、三类67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城市区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360元,县(市)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760元(集中供养标准一律不含敬老院日常运行经费);各县(市、区)分散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
二、时间要求
(一)提标时间
根据我市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近期物价变化情况,此次调标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
(二)完成时限
201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提高和上半年资金补发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和市民政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强化措施,明确分工,完善机制,细化方案,加强督查,切实做到“三加强三严格”,确保此项工作全面及时按要求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