⒋盈余分配。按法律、章程规定提取“三金”(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⒌基础设施。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合作社净资产100万元以上。
⒍经营信用。合作社重合同守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经营品牌化
⒈产业优势。产业属所在地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合作社有生产示范基地。
⒉生产规模。种植业类达到500亩,畜牧业类饲养量生猪达到5000头、家禽达到5万羽。有生产服务性固定资产。
⒊经营服务。合作社为成员统一采购配送农业投入品比例50%以上,统一销售成员主产品比例50%以上,合作社统一销售额和年终盈余分别达到300万元和10万元。带动当地非成员农户300户以上。
⒋品牌建设。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或授权使用,并开展统一品牌包装销售,合作社产品内外包装上面应该印有合作社的名称。统一品牌包装销售占总销售量的50%。
(三)生产标准化
⒈生产标准。合作社产品有统一的生产技术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面积占总生产面积的80%以上。
⒉生产技术。配有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聘请技术顾问开展生产技术现场指导,合作社内部成立科普协会,普及科技知识,积极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和骨干成员参加各种技能培训人次达到合作社成员总数的30%以上。
⒊产品认证。生产基地及产品获得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原产地认证、QS认证等。
⒋质量控制。合作社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有生产过程记录档案,配备必要的农产品检测仪器,开展自律性检测。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行业通报批评、无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四、建设管理
(一)申报。每年年初,由各县市农经局遴选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拟建设的“百强”社名单,报州农经局审定。
(二)建设。在州农经局指导下,由各县市农经局参照建设标准,对拟建设的“百强”社开展指导和规范化建设等工作。
(三)评定。每年年底,由各县市农经局组织“百强”社对照建设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并将合作社年度工作总结、年末财务报表和合作社自评表等材料报送州农经局,由州农经局进行复查评定。经审定合格的合作社,命名为“恩施州‘百强’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