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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关于浙江省创新型城市(县、区)评价指标体系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关于浙江省创新型城市(县、区)评价指标体系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5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制定的《浙江省创新型城市(县、区)评价指标体系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创新型城市(县、区)评价指标体系方案(试行)
(省科技厅、省统计局)

  为扎实开展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深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2〕17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原则
  1.导向牵引。反映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的内涵要求和基本特征,体现省委、省政府的战略思路和工作部署,体现引导性。
  2.重点覆盖。既要尽可能覆盖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的各个方面,又要突出重点,选择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指标,避免指标的交叉重复。
  3.真实可行。坚持数据可获得性、可比性和可考核性,尽量选用直接来自于统计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数据,统一数据口径和计算方法,规范数据报送制度。
  4.动态监控。既要保持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的连续性、稳定性,又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适当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评价方法
  1.数据来源。现行统计报表中可以获取的数据,由省统计局负责整理加工;一些现行部门报表制度中有的数据,由该部门负责提供;现行报表制度难以获取的数据,按照政府部门职责分工组织专门调查。省统计局负责最终数据的审核、汇总及评估。
  2.评分方法。评价指标由定量指标构成,分规模指标和水平指标,并按指标的重要性确定权重,通过综合加权法计算评价值。为避免测评中出现指标的大幅波动,统一用当年、前一年、前两年的平均值作为评价年数值进行无量纲化计算。
  三、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评价指标分别按设区市与县(市、区)两种类型设置。
  1.设区市评价指标。从创新投入、企业创新、结构优化、创新产出四个方面,监测、评价各设区市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整体推进情况,由三级指标构成:一级指标4个、二级指标23个、三级指标4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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