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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项目指导组名单的通知

  二、指导组工作职责
  指导组在省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推进试点项目实施工作,具体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承担试点项目工作推进方案的编制和示范项目业务建设方案编制、指导、组织评审工作;
  (三)负责试点项目实施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参与协调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省级有关单位支持的事项;
  (五)会同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争取支持;
  (六)帮助牵线搭桥,引进央企、全国知名民企等合作伙伴参与试点工作;
  (七)参与试点成果的总结、评估、宣传、推广等工作;
  (八)承担省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指导服务能力。参加指导组的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智慧城市建设试点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文件精神,了解、掌握和借鉴国内外智慧城市建设的不同模式,结合我省智慧城市建设课题研究,按照创出全国一流水平的目标要求,边研究探索边实践完善,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务实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二)建立经常性的指导服务机制。各指导组要深入试点城市,全面摸清试点项目实施工作的组织架构、市场开发、政策保障、合作主体、信息化和产业基础等情况,动态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要与试点项目责任单位、项目组建立专人蹲点指导服务机制。各指导组要安排精干力量到试点城市蹲点,进行实地指导。在当前正在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阶段,各指导组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2-3个月的时间,实地参与指导编制工作。
  (三)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各指导组要按照省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3+X”试点指导推进模式,会同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做好向国家对口业务主管部门的汇报沟通工作,争取把我省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项目列为国家级示范试点项目,形成国家部委分管领导牵头、明确专门司局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参与的试点指导联系机制,在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标准建设、项目安排、政策倾斜等方面给予切实有力的支持。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各指导组要加强对试点项目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进度。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扩大试点项目的社会影响。对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省级有关部门“系统协同”支持的事项,各指导组具体负责沟通协调;对省级层面仍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汇报反映,争取支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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