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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制备、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通知

  (一)填写《医疗机构研制正电子类放射性新制剂申请表》(附件6),组织有关资料(附件7),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核医药学专家进行技术审核。
  (三)符合备案规定的,发给《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新制剂备案批件》;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出具书面说明。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
  各药监分局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医疗机构制备、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
  1.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品种
  2.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批件
  3.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新制剂备案批件
  4.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申请表
  5.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申报资料
  6.医疗机构研制正电子类放射性新制剂申请表
  7.医疗机构研制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新制剂备案申请资料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1: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品种

  氟-[18F]脱氧葡糖(18F-FDG)
  氟-[18F]氟化钠(18F离子)
  氮-[13N]氨水(13N-NH4+)
  氧-[15O]水(15O-H2O)
  碳-[11C]乙酸盐(11C-Aceate)
  碳-[11C]一氧化碳(11C-CO)
  碳-[11C]蛋氨酸(11C-Methionine)
  碳-[11C]胆碱(11C-Choline)
  碳-[11C]氟马西尼(11C-FMZ)
  碳-[11C]氯雷必利(11C-Raclopride)
  碳-[11C]甲基2β-甲基酯(4-氟-苯基)托烷(11C-β-CFT)
  碳-[11C]甲基哌啶螺环酮(11C-NMSP)

  附件2:
  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批件

  批件号:

药品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

英文名/拉丁名:

剂型

 

药品有效期

 

药品标准

 

审评结论

 

药品制备机构

名称:

注册地址:

药品备案号

 

药品备案有效期

 

主送

 

抄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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