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医疗机构研制正电子类放射性新制剂申请表》(附件6),组织有关资料(附件7),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核医药学专家进行技术审核。
(三)符合备案规定的,发给《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新制剂备案批件》;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出具书面说明。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
各药监分局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医疗机构制备、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
1.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品种
2.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批件
3.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新制剂备案批件
4.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申请表
5.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申报资料
6.医疗机构研制正电子类放射性新制剂申请表
7.医疗机构研制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新制剂备案申请资料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1: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品种
氟-[18F]脱氧葡糖(18F-FDG)
氟-[18F]氟化钠(18F离子)
氮-[13N]氨水(13N-NH4+)
氧-[15O]水(15O-H2O)
碳-[11C]乙酸盐(11C-Aceate)
碳-[11C]一氧化碳(11C-CO)
碳-[11C]蛋氨酸(11C-Methionine)
碳-[11C]胆碱(11C-Choline)
碳-[11C]氟马西尼(11C-FMZ)
碳-[11C]氯雷必利(11C-Raclopride)
碳-[11C]甲基2β-甲基酯(4-氟-苯基)托烷(11C-β-CFT)
碳-[11C]甲基哌啶螺环酮(11C-NMSP)
附件2:
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批件
批件号:
药品名称
| 药品通用名称:
英文名/拉丁名:
|
剂型
|
| 药品有效期
|
|
药品标准
|
|
审评结论
|
|
药品制备机构
| 名称:
注册地址:
|
药品备案号
|
| 药品备案有效期
|
|
主送
|
|
抄送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