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培训实践基地的意见
(京教人〔2012〕8号)
各区县教委、燕山地区教委: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教工〔2011〕55号)和《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整合优质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市、区县中小学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而带动全市中小学办学质量的提升,现对中小学教师培训实践基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地条件
(一)各区县教委举办的中小学及高等学校举办的附中、附小;
(二)学校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和鲜明的办学特色,各项管理规范,有2个以上优势学科,在本区县乃至本市能起到示范辐射作用;
(三)学校具有一定数量的、能够发挥示范和指导作用的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特级教师;
(四)具备较好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基础,具有接待相应培训任务的物质条件。
二、承担任务
(一)基地承担以下培训任务:
1.承担北京市名师培养在学校实践现场的学习任务;
2.承担农村中小学校骨干教师跟岗学习任务;
3.承担市级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组织的教育教学观摩和考察交流等活动。
4.承担开发教师培训的课程资源。
(二)原则上,每个实践基地每年应承完成以下任务:
1.承担市、区县组织的教师学习交流任务;
2.承担市、区县组织的教师跟岗学习任务;
3.每学年提供不少于2次的市、区县级学习观摩或研究课活动。
三、培训内容和方式
实践基地承担的培训内容包括:课堂教学,课程研究(含校本课程),校本教研,德育工作,校本培训,学生发展,校园文化等。
实践基地按照具体培训项目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办学特色以及教育、教学、课程、师资等优势基础,个性化的设计实施培训基地的实践活动,并通过组织专题经验交流与随堂听课、示范性教学观摩与研讨、师徒制跟岗学习等方式为参训教师提供相应的培训活动和学习资源。
四、管理保障
(一)按照申报程序,经专家评审,被确定为教师培训实践基地的学校,由市教委统一颁发证书。
(二)市教委根据教师培训项目的要求和特点为承担的实践基地学校提供项目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