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地质公园评审工作制度》和《广东省省级地质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环发〔2011〕2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我省重要的地质遗迹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和旅游业的发展,根据《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级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粤国土资地环发〔2011〕211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地质公园评审工作制度》和《广东省省级地质公园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
1.广东省省级地质公园评审工作制度
2.广东省省级地质公园评审标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广东省省级地质公园评审工作制度
为确保广东省地质公园评审工作的质量,切实加强地质遗迹的保护,保证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公平,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委员会的任务、职责
评审委员会受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负责省级地质公园的评审和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初步评审工作,参加拟建省级地质公园的实地考察,以记名方式表决并提出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办事公正;
(二)学术造诣较深,能对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或管理工作提出权威性建议。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在地质公园建设的有关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专家。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实际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三、组织机构
(一)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2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任期5年。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其主要任务是:
1、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
2、负责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评审专家实地考察;
3、建立和管理省级地质公园评审工作档案;
4、开展与世界地质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等组织机构的联系工作。
四、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一般定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二)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三)评审会议前,地质公园申报材料应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评审专家,供各评审专家审阅,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申报单位代表应向评审会议陈述申报理由,展示拟建地质公园典型地质遗迹及其保护与开发的价值和意义,介绍地质公园管理现状和建设规划;
(五)评审专家对典型地质遗迹和管理现状进行实地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