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文明安全行车,规范作业;
(二)服从管理,携带、佩带相关证件;
(三)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四)依次进站,在规定的区域停靠;
(五)按照运营线路、班次、时间发车和行车,不得滞站、甩站、拒载、中途逐客、强行拉客,不得无故半途返回;
(六)维护乘车秩序,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车票。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乘务员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收车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车票。
乘客应当依照规定足额购票或者主动出示乘车票证,不得使用过期、伪造或者他人专用的乘车票证,但有权拒绝支付多收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
离休干部、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及持有全国统一印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有免费乘车待遇;小学生以及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享有半票乘车待遇。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依法享有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无法安排的,应当按照原价退还车票款。
第三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区域内候车,有序上下车;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三)不得携带无安全或卫生防护措施的动物;
(四)不损坏车内设备,不妨碍车辆行驶、停靠,不实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