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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十一)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服务、餐具集中消毒、牲畜屠宰、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各级粮食部门要强化收购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省工商局负责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制度。

  (十二)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机构、公安机关等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各级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

  四、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十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综合配置并进一步强化市、县、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确保职责任务落到实处。要重点加强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推进监管重心下移。抓好渭南市食品安全监管新体制运行和宝鸡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工作,省食安办、省编办要加强协调指导,省级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政策、经费、装备等方面的支持。省质监局牵头组织制订市、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标准。各级食安办要加强自身建设,抓紧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和程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

  (十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县(区)、放心企业创建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动食品安全放心县(区)创建工作。省食安办负责组织制订食品安全放心县(区)评审验收细则、放心企业创建办法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放心县(区)申报受理、评审验收等工作。省质监局负责在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开展放心企业创建试点工作。

  (十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省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配合省人大尽快出台《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省食安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调研和起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省卫生厅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工作。对于暂无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又不适合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有关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管理措施,为企业生产经营和监管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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