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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高校申请学位授予权。(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

  鼓励民办高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外事办、省台办、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社科联)

  五、鼓励开展科学研究

  17鼓励民办高校开展科学研究。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科研课题立项、申请、招标、评审、科研成果评审与转化、财政拨付科研经费等方面与公办高校享有同等权利。鼓励民办高校根据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办学类型成立科学研究机构。支持民办高校积极开展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民办教育研究等。(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8鼓励民办高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鼓励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科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以多种形式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政府在科研合作等方面给予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支持政策。(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努力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19建立民办和公办高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

  民办高校教师应符合国家相应教师资格条件。支持民办高校吸引、培养、稳定优秀教师,鼓励高校优秀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高校任教、任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组织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开展对口帮扶,派遣公办高校干部、教师到民办高校挂职或任教。经组织同意到民办高校工作的公办高校干部、教师,其原有公办身份和档案关系不变,退休时执行公办高校教职工退休待遇。教师按程序在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之间合理流动的,其工龄、教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等连续计算。(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民办高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考核评价、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高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建立民办高校教师在职培训机制,培训经费由省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在政府指定机构办理了人事代理的民办高校教职工,工作变动时,教龄、工龄连续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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