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强化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结果作为政策扶持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省教育厅)
建立政府部门、专家学者、高校师生、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学生家长和社会中介组织等多方参与的民办高等教育质量分类评价机制,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
13完善退出机制。
学校终止办学,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审批机关确认后实施。(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
捐资举办的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终止办学,按投入额度取得补偿后,其余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举办者、出资者变更,原始出资额须按原值计算。(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营利性学校的剩余资产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处理。(省工商局、省教育厅)
四、强化教学管理
14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建立教学评价体系,指导、监督民办高校加强教学管理。支持建设一批特色专业,结合市场需求探索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引导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5推进招生制度改革。
民办高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支持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本科高校扩大招生自主权;有条件的民办高职院校实施注册入学。年度新增招生计划向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高校倾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16扩大办学自主权。
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在国家专业目录内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方向、开设课程、确定教学方式。民办高校在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上,与公办高校同等待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