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政策;营利性学校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9依法落实合理回报政策。
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计提发展基金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后,允许从办学结余中按年度取得合理回报,作为对出资人的奖励。取得的合理回报继续用于学校发展的,计入新增出资额,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营利性学校按企业机制获取回报。(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健全管理和运行机制
10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法完善学校办学章程,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规范其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建立民办高校监事制度,促进理事会(董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省教育厅)
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确保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认真执行《陕西省民办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充分发挥学校工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省委教育工委、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工会)
制订民办高校行政管理的运作规程,保障校长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职能,保障教职工、受教育者、社会人士行使法定权利。理事长(董事长)与校长分设。非营利性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校长及总务、财务、人事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省教育厅)
11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
严格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的设置审批,规范名称、宣传、招生、收退费,规范联合办学、出租校区办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
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责令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办学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支持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办学条件的民办全日制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申请设置普通高职院校。(省教育厅)
12加强质量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