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施分类管理。
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由举办者自愿申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确定。要保障各类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学校,积极引导发展营利性学校,逐步形成完善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5探索混合制民办高等教育办学模式。
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合资、合作、股份等方式举办民办高等教育,为不同投资主体、办学主体公平有序地办学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探索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混合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开展混合制民办高等教育试点工作,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产权明晰、利益共享、学校自治、服务社会”的现代大学制度。(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
6改进法人登记办法。
非营利性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民政厅依法登记。营利性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7拓宽筹资渠道。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基金会,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引入公益融资机制,为民办高校筹集资金提供服务。(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高校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融资担保体系,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高校,允许其申请信用担保贷款和长期低息贷款。允许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省教育厅、省金融办)
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向民办高校捐赠,并依法落实相关税前扣除政策。(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8落实税费和用地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从事学历教育活动提供的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学生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和为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省地税局)
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教学的,免征契税。占用的耕地、自用的土地和房产用于教学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学校学生公寓和与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水、电、气、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享有与公办高校同等待遇。(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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