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养老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其中建设1个省级、11个市级示范性养老服务中心,新增社会养老床位28345张。
(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重点支持乡镇区域性敬老院和农村敬老院新建、改建工程,新增床位80000张。
(三)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建设一批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老年人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新增床位13000张。
(四)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力争每个县(市、区)新建、改扩建1所县级社会福利中心,主要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
第三节 建设方式
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第四节 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各类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社会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和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有条件或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运营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自身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兴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
第五节 资金筹措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需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各级政府要发挥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积极争取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