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各级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武汉铁路局等单位、部门分别负责)
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工作,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为搬迁群众提供安全的生产、生活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局、省扶贫办等加强支持、指导)
(七)全面开展地质灾害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公益性的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预警预报、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地质灾害易发区要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切实增强全社会防范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灾知识的培训;省教育厅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防灾演练)
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八)落实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责任体系,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省级应急队伍和专业监测、技术支撑单位建设,理顺体制、增加投入、完善机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级政府要建立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应急、科研设施和设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加强支持、指导)
选择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