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实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后续规划》,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和计划,启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后续工作,妥善解决二、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遗留问题,重点加强对水位涨落引发的滑坡、崩塌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库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
(三)提高监测预报预警水平。加快建设省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应急指挥平台和远程会商平台。完善省级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公益性发布系统,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共享的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威胁人口多的滑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村组干部和党员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及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临灾预警和避险应急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气象局负责指导市(州)、县人民政府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四)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对重大隐患点进行严密监测,及时采取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对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加强对地下水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在武汉城市圈内加强地面沉降和岩溶塌陷防治。(相关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加强指导和监督)
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各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局、省水利厅、省经信委、武警湖北总队、省能源集团等单位、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指导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