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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2〕38号)


各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12年是中央首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三年试点工作的最后一年,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环保部与我省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加快推进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确保顺利完成示范工作目标和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紧迫感
  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创新农村环保体制机制的重大突破,也是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目前,全省各地项目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任务依然艰巨,各示范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示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示范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示范工作圆满完成,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加大示范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加大配套资金落实力度。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配套资金由省与地方共同筹措。省级配套资金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计其功”的原则,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统筹省级土地出让金、村庄整治专项资金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渠道筹措。各示范地方政府和财政、环保、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省级配套资金与示范地区及示范项目的落实与对接。要加强地方配套资金保障,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本级环保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农民投工投劳等渠道多方积极筹措。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示范资金的审核与拨付,确保项目建设需要。要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杜绝违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政府将对各地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示范工作目标考核和下步拓展连片整治示范区域的重要依据。
  (二)加大涉农资源整合力度。各示范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统筹规划与协调,充分发挥示范资金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充分整合各种涉农资源。要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机制,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环保、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将示范区域内的涉农项目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村庄进行对接。要突出重点村庄,打造示范亮点,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综合效益,实现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为平台,带动区域环境全方位综合整治的示范辐射效应。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乡(镇)、村积极投入资金,鼓励有条件的村镇自行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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