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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批复的实施意见

  六、着力提升开放合作水平
  (一)推进科研活动国际化。鼓励东湖示范区高校、科研院所与“硅谷”及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支持国家学术组织、跨国公司和国外研发机构在东湖示范区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支持在东湖示范区建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创新园、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二)推进企业发展国际化。支持东湖示范区有资质企业承接国际工程项目和服务外包项目,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出口。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销售、生产网络,增强专利技术储备,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提升国际技术竞争力和话语权。鼓励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帮助企业在跨国并购中实现技术和资本的成功整合,提高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
  (三)着力发挥示范区辐射带动作用。充分利用贯彻《规划纲要》的有利条件,逐步将东湖示范区探索形成的新型体制机制示范模式向省内高新区及各地推广。武汉市要采取措施积极支持东湖示范区与洪山区、江夏区进一步加强联动发展,建设大光谷板块。支持各地与东湖示范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鼓励东湖示范区与省内其它高新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开展技术创新、人才交流、项目合作。发挥东湖示范区在“中三角”区域自主创新龙头作用,建立健全东湖示范区与“中三角”区域主要城市间的创新发展合作机制,促进东湖示范区技术、产品、服务、品牌和模式输出。进一步探索推广东湖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等对全国辐射作用,支持推动东湖示范区科技创新成果向全国转移和产业化。各地要以贯彻落实《规划纲要》为契机,学习借鉴东湖示范区先进经验,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快体制机制创新,集成资源,加大投入,大力培育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尤其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湖北省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作用,统一协调和指挥《规划纲要》实施工作。武汉市和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纲要》,制定本部门支持示范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二)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将东湖示范区上交省财政的新增税收全额返还政策延长执行至2014年,武汉市比照省级政策配套。继续执行东湖示范区土地出让收入省级留成部分返还政策。武汉市要将省级返还资金全额落实到东湖示范区。东湖示范区从财政返还资金中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中支持重点产业的创新发展。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省相关部门原则上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的30%用于支持东湖示范区科技创新与发展。完善政府投资机制,吸引和引导社会投资参与示范区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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