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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批复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批复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2〕4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21号,以下简称《批复》)精神,全面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举全省之力推动《规划纲要》贯彻实施
  (一)深刻认识《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国务院批准实施《规划纲要》,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东湖示范区)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新形势下推动东湖示范区科学发展的行动纲领。加快推进《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我省科教资源的潜力和活力,率先形成自主创新体制机制;有利于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格局;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两型”社会建设,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全省上下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上来,深刻认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大战略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领会《规划纲要》,大力支持、全面推动《规划纲要》提出的规划部署、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武汉市要举全市之力推进《规划纲要》落实。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研究落实《规划纲要》的政策措施,全力支持东湖示范区建设。东湖示范区要抢抓机遇、主动作为、全力以赴做好《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明确目标和任务。贯彻落实《规划纲要》,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总体要求,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坚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按照“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合作、辐射带动”的建设原则,发挥科教与人才资源优势,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激励自主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将东湖示范区建设成为依靠创新驱动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典范。力争到2015年,东湖示范区企业总收入达到10000亿元,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的企业,形成一批国际知名品牌;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数比2010年翻两番,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00件;开放合作水平大幅提升,园区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机制体制创新取得重要突破。到2020年,东湖示范区企业总收入达到30000亿元,在光电子、生物、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等领域形成若干个拥有技术主导权的特色产业集群,成为创新要素聚集、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环境优良、创新经济活跃的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头兵,世界一流的高科技园区,享誉世界的“光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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