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
(黔教学前发〔2012〕36号)
各市(州)教育局:
长期以来,由于应试教育及社会不良宣传的影响,学前教育存在 “小学化”倾向,违背了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损害了幼儿身心健康,这一现象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 41号)明确指出:“要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中央领导也多次提到,要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坚决防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为落实中央精神,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教育部下发了《
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对规范幼儿园管理、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作了具体规定。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当前我省学前教育面临着扩大规模和提高质量的双重任务,扩大规模重在解决教育资源不足问题,提高质量重在解决发展水平不高问题。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是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办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的重要举措。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一方面,要加强对广大幼儿教师的教育,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及小学,认真学习贯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规范保教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另一方面,要利用和引导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科学的学前教育理念。幼儿园要将《通知》张贴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置专题栏、召开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引导家长更新观念,对家长进行科学保教指导,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和质量观,自觉抵制那些拔苗助长、违反儿童身心健康的错误观念和做法。
二、加强管理,规范办学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管理及教研制度,完善幼儿园评估制度,着力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和保育教育工作。要把遵循教育规律,促进幼儿个性发展作为保育教育工作的核心任务,引导各级各类幼儿园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和科学的教育质量观,严格规范办园行为,做到速度与质量、规模与内涵协调发展。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推荐和组织征订各种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严禁幼儿园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严禁一切形式的小学入学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