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第七条 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八条 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授予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称号。
第九条 河南省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市名称 + 湿地名 +省级湿地公园
第十条 已设立的省级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省级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湿地公园所在地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省级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二条 省级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