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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省级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规范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建设省级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申请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具有重要或者特殊宣传教育意义的湿地。

  (二) 规划面积在20公顷以上,湿地面积不应低于30%,应当能够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周围风貌。

  (三)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库塘、滩涂、沼泽等权属明晰,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无重叠或者无交叉。

  第六条 申请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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